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七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