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发现储粮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