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