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00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2、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3、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4、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5、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二、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 述语说明: 1、 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 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 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 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 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 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7、 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