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三十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普查工作完成后,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应当认真总结普查经验,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