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