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十八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在一九九〇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