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卫(含武警新疆建设兵团指挥所)、边防、消防、警卫、水电、交通、黄金、森警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进行普查,人口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