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主要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用在普查区内设立登记站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项目逐户逐人地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申报人必须如实报告,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一户填报完毕后,普查员应当将填报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
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普查工作,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单位负责办理。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开始到七月十日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