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六章 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1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公布汇总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