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编码工作于200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