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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