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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客商在特区所办的企业中途停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停业后,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