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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3. 33. 当事人虽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经送达:(1)当事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2)当事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4. (二)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二)

33. 当事人虽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经送达:(1)当事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2)当事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二) 涉港澳台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33. 目录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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