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23.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23. 23. 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三、 关于司法文书送达 (一)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22.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