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意见。委托方或被评价对象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