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