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