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