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报告或者有关情况反映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