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