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