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