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