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