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