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