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二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