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