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