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