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