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