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