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