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