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