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