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