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空间物体应由空间物体的所有者进行国内登记。有多个所有者的空间物体由该物体的主要所有者代表全体所有者进行登记。 空间物体发射者应对该物体的国内登记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