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中专设香港、澳门分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或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