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3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2020年PM2.5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未达标城市“十四五”期间实现达标;其他未达标城市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已达标城市巩固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