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