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八条 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