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