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