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