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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税务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制定考核制度和奖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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