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