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